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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称自己在一餐饮公司做面点,一次轧面时,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为李某办理了入院手续。
李某住院用的都是张某的姓名,故最终没办法认定为工伤。其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辩称是李某没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才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所以并非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无法申报工伤,公司也不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损失。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故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李某因未被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赔偿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
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将李某受伤以及借用身份证就医的过程予以确认,以便李某后续再次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