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给我留言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粤安保险,专业为您量身设计保险方案、专业甄选保险产品、理赔及融资贷款服务!

粤安经营范围

联系我们

东莞市粤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769-23186888

手机:13829161502(舒小姐)

邮箱:notice@yueanbx.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车站北路恒正大厦5楼

contact_pic.gif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资讯中心>>政策法规

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发布时间:2021-04-09 18:06:57  浏览次数:518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200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1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200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分析: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知识的缘故。
     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2007年发生火灾,201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粤安首页 |服务项目|保险理赔|理赔资料下载|资讯中心|保险知识|货运险投保|关于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