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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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就其所有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某某。2013年9月28日,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11月25日,李某驾驶该轿车撞到路边桥墩造成车辆受损。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车辆未过户,保险公司内部对于该起事故应否赔偿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理由是虽然车辆未过户,但张某某和李某已经签订买卖合同而且车辆已经交付李某,车辆已经由李某控制。根据《保险法》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李某有权承继被保险人张某某的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49条所称的“转让”,对于车辆来说,是指办理完毕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双方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49条,李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对转让标的物享有实际管领和控制的权利。车辆交付后,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李某有权承继被保险人张某某的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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