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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诉处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不受理要给理由

发布时间:2021-04-09 18:03:57  浏览次数:195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据了解,为方便消费者维权,保监会特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监督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决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等情形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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