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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撞人酿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4-09 18:06:32  浏览次数:255

    2013年6月14日13时37分,被告汪某驾驶渝C2776学号轻型专业作业车(教练车),从大足方向往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5省道105公里处,与路上分别抱婴儿严某某、刘某某的行人胡某某、师某某相撞,造成严某某死亡,胡某某、师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师某某受伤后,共用去13万余元医药费,其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胡某某,共用去22万余元医药费,以上医药费已由被告汪某的父亲汪某某、以及被告郭某某、驾校和保险公司垫付。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3年6月2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公交认字〔2013〕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建议汪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严某某、胡某某、师某某、刘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本案遂由四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郭某某、重庆市昌源驾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220万余元。
    由于该案损失额度较大,而渝C2776学号轻型专业作业车除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外,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只投保了50万元,即保险赔偿额度只有62万元(已赔付1万元),且在本案受理前,肇事司机汪某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现在服刑期间,其个人没有财产。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意识到,为了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承办法官建议其父亲汪某某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与郭某某和驾校对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额度的损失部分进行协商分摊,由其主动承担汪某应当的赔偿责任,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最终,原告师某某、胡某某、严某明、刘某某共获得了164万余元的赔偿,除保险公司尚未赔偿的61万元需1月底以前支付外,其余赔偿款项已于2014年1月6日得以全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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